原告:上海阳光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袁玉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一平,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立,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敏,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上海阳光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2019年5月22日原告上海阳光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阳光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6.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25元,由原告上海阳光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 勤
书记员:翁宣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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