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阳光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袁玉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一平,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立,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琴珍,女,195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上海阳光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琴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2019年6月27日原告上海阳光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阳光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3.50元,由原告上海阳光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 勤
书记员:翁宣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