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阳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君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更生,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皓,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勤,女,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邢天琛,男,199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勤(系被告邢天琛的母亲),女,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上海阳光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勤、邢天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上海阳光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勤返还原告57,181.60元;2、判令被告邢天琛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与被告王勤在2011年8月14日至2018年4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王勤于2018年4月23日从原告处离职。2016年8月,被告王勤称被告邢天琛在澳大利亚留学,要求原告与被告邢天琛建立虚拟的劳动合同关系,由原告代为向社保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由被告王勤据实支付。2016年8月1日,被告王勤以被告邢天琛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即2016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确定被告邢天琛担任原告的销售主管,该合同中乙方的签字由被告王勤代签。签订合同后,被告邢天琛从未在原告处工作,原告亦从未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原告与被告邢天琛之间不存在实质的劳动关系,但原告每月为被告邢天琛缴纳社保。2016年8月至2018年10月,原告为被告邢天琛缴纳社保费用共计57,181.60元,但两被告并未向原告给付该钱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项,被告一直推诿。后原告为被告邢天琛办理退工手续,不再为其缴纳社保。原告认为被告王勤以被告邢天琛的名义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邢天琛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原告为被告邢天琛缴纳的社保费用理应由当事人自行负担。被告王勤是被告邢天琛的母亲,其代签合同且自认应支付该款项,故被告王勤应当向原告返还涉案款项,而被告邢天琛是直接受益者,亦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邢天琛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保,但双方之间不存在实质的劳动关系,故要求被告返还已缴纳的社保费用,可知此系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即劳动争议,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原告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案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故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阳光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董薇芬
书记员:廖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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