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阳关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邱轶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鹏,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文珍,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坡,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安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丹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珍,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通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丹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珍,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娇龙,男,198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波,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科,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州松下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滨海工业区松下牛头湾。
法定代表人:王长康,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阳关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珍、兰州安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通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娇龙、第三人福州松下码头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阳关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海阳关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阳关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因委托调解组织调解,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何 渊
书记员:钱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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