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阳关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邱轶男,财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州松下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
法定代表人:王长康。
原告上海阳关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珍、兰州安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通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州松下码头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阳关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证据,请求:查封、扣押或录像方式保全被申请人福州松下码头有限公司使用的名称为环保健康安全信息系统软件。申请人为上述证据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上海阳关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福州松下码头有限公司使用的名称为环保健康安全信息系统软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证据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0元,由申请人上海阳关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预缴。
审判员:凌宗亮
书记员:钱光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