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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阳浦汽配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吕忠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阳浦汽配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潘永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新。
  被告:吕忠锐,男,汉族,1974年10月9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
  第三人:上海海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间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李保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舒萌,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慕时,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海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李培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舒萌,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慕时,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培玉,女,汉族,1957年2月21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河间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舒萌,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慕时,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阳浦汽配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忠锐,第三人上海海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海旗贸易有限公司、李培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阳浦汽配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阳浦汽配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瞿国富

书记员:马霄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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