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阳浦汽配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潘永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新。
被告:吕忠锐,男,汉族,1974年10月9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
第三人:上海海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间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李保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舒萌,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慕时,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海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李培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舒萌,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慕时,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培玉,女,汉族,1957年2月21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河间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舒萌,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慕时,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阳浦汽配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忠锐,第三人上海海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海旗贸易有限公司、李培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阳浦汽配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阳浦汽配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瞿国富
书记员:马霄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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