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阳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筑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新四合木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阳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朱旭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融融,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筑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古峥,总经理。
  被告:上海新四合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古墨,总经理。
  原告上海阳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筑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新四合木业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8日转为普通程序,于同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阳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融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筑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新四合木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阳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上海筑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报关货运代理费人民币(币种下同)400,000元;二、判令上海筑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1月20日起,实际计算到判决生效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判令被告上海新四合木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上海筑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进口货物代理报关及货运代理协议”,至2018年7月31日止,被告上海筑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欠原告相关报关货运代理费457,764.24元。2018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上海筑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新四合木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上海筑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先行支付57,764.24元,余款40万元,自2018年11月20日起,每月支付5万元,至2019年6月20日全部还清。协议中约定,如有其中一期逾期,原告有权要求上海筑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前归还全部款项,并追索逾期付款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损失。协议又约定:上海新四合木业有限公司承担全部欠款的担保责任,直至欠款全部还清。同时约定: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向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议签订后,上海筑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仅在2018年8月20日支付过57,764.24元的欠款,余款40万元,至今未能给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上海筑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新四合木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上海筑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进口货物代理报关及货运代理协议”,合同编号:YY-ZC-DL-2017,上海筑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甲方,原告为乙方。双方约定:“一、委托事宜: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进口商品办理报关、报检、代垫代付清关费用、转运等相关报关事宜。甲方同意乙方代为办理转运委托手续……”“二、双方义务:甲方义务:……3、及时审核乙方开立的费用发票,在收到乙方开立的发票正本并确认无误后及时将费用电汇至乙方账户,并通知乙方。”“四、费用与结算:上海港A.集装箱CY-CY条款(1)一般贸易包干费:洋山港:40英尺3,800元/只,20英尺2,830元/只……(2)代收代付费……(3)空箱还洋山港:原包干费上增加500元/柜……”“七、本协议一式两份,有效期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原告与上海筑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合同尾部加盖公司印章。嗣后,原告即按合同约定为上海筑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进口货物代理报关等服务,并开具相应发票给上海筑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8月16日,原告与上海筑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就上述合同项下被告欠付的报关货运代理费进行确认,并签订《还款协议》,上海新四合木业有限公司作为担保方。协议确认,上海筑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尚欠付457,764.24元,其中已开票金额441,264.24元,上海筑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在2018年8月20日先行归还欠款57,764.24元,余款400,000元,自2018年11月20日起,每月20日以电汇方式归还原告50,000元,至2019年6月20日全部还清,如其中有一期逾期,甲方有权要乙方提前归还全部欠款,并追索相关逾期还款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协议还约定,上海新四合木业有限公司自愿为上海筑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还款承担全部欠款担保责任,直至欠款全部还清。原告与两被告在协议尾部盖章,并由经办人签名。2018年8月17日,上海筑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了57,764.24元,余款未付。
  另查明,上述还款协议约定,如在履行该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提交杨浦区管辖法院诉讼。自2017年5月1日始,本院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原属于闵行、徐汇、黄浦、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航空、公路、水路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应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的除外),故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进口货物报关及货运代理协议》、《还款协议》、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货运代理和报关单据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核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上海筑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进口货物报关及货运代理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原告按合同约定为被告上海筑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货运代理服务,被告上海筑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相应费用。关于费用金额,原告与被告上海筑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有还款协议,协议确认了被告上海筑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欠付款项的金额,并确定了分期支付的履行方式。被告上海筑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支付了欠款57,764.24元后,未依约定期限支付剩余费用,原告有权依还款协议约定,要求被告上海筑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前归还剩余欠款,并追索相应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上海筑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和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本案中,被告上海新四合木业有限公司参与签订还款协议,并承诺其自愿为上海筑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还款承担全部欠款担保责任,直至欠款全部还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故被告上海新四合木业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提出答辩意见,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并不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筑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阳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费用人民币400,000元;
  二、被告上海筑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阳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人民币4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0日始至被告上海筑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上海新四合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所涉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474元,由被告上海筑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新四合木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  琪

书记员:周  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