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阳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魏江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仁,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温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祥,负责人。
第三人: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汪国民,负责人。
原告上海阳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温兴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阳隽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姚洪涛
书记员:周昳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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