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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与舒城县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陆炳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宏林,上海市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悦,上海市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城县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董孝平。
  原告上海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舒城县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2年2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安装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电梯4台,总价为108万元。安装过程中,被告要求加梁,增加人工费1.88万元。原告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至今尚欠138,800元,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138,8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第13条关于管辖的约定无效,本案应由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与被告在系争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的,通过原告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系争合同披露的原告的地址在上海市共和新路XXX号XXX室,属于上海市静安区,故原告据此向本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舒城县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舒城县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姚  蓉

书记员:朱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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