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际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刘能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荣,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渊,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盛世泽艺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天津盛世泽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张小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泽兵,男,195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被告:张泽乐,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彬,女,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华,内蒙古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二波,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回舍镇北望楼村赵家胡同1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树亮,平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第三人:平山县敬业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山县南甸镇。
法定代表人:焦利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宏伟,男,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翠霞,女,199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原告上海际华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盛世泽艺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张泽乐、被告王彬、被告赵二波、第三人平山县敬业冶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际华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葛秀宝
书记员:倪 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