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际澜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杨家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曦明,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鸿,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银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闻居路XXX号XXX区一层Z237室。
法定代表人:严定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珂璐,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霭倩,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际澜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嘉银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嘉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嘉银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在浦东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案情复杂且可能会给其造成巨额损失,故本案应当移送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注册登记证明是认定公司住所地的有效证据,现被告嘉银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住所地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闻居路XXX号XXX区一层Z237室,该登记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属本院管辖范围。被告嘉银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属于在浦东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故被告嘉银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嘉银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嘉银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 俊
书记员:张曼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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