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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际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打浦路XXX号XXX室。
  负责人:王俊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佳琳,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祎思,女。
  被告:上海际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胡世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维,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上海际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作出(2019)沪0118民初3711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际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浦雪明

书记员:邹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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