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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陆上货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浙江迅定钢铁有限公司、浙江迅汇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陆上货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奚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惠静,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迅定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郏正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新华。
  被告:浙江迅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
  法定代表人:郏正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新荣。
  被告:林新荣,男,1966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海燕,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新华,男,1971年12月15日生,汉族,现住浙江省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宓明君,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雄,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陆上货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迅定钢铁有限公司、被告浙江迅汇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林新荣、被告林新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收到以浙江迅定钢铁有限公司管理人名义的申请函: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5日作出(2019)浙1002破申1号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浙江迅定钢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附(2019)浙1002破申1号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因此,本案诉讼应当中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法官助理  郭 强

审判员:王逸民

书记员:汤征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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