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陆德劭和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邵万雷,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诤,上海陆德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安琪,上海陆德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讯达瑞世(上海)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邝志恒。
原告上海陆德劭和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百讯达瑞世(上海)广告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经本院委托上海市工商联民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陆德劭和律师事务所撤诉。
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后,原告上海陆德劭和律师事务所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蔡婷婷
书记员:陈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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