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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陈家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上海马腾新型材料厂其他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陈家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朱小法。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忠,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常宝,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马腾新型材料厂,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朱全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生跃,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钧。
  原告上海陈家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马腾新型材料厂其他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以需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陈家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新华

书记员:蒋秉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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