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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陈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全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陈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薛治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振亮,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溢文,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全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齐。
  原告上海陈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全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陈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  健

书记员:周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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