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隆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进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明亮,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前程出国留学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甘保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莎莎,女。
原告(反诉被告)前程出国留学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隆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隆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前程出国留学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9,483.6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前程出国留学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9,483.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邱连祥
书记员:陆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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