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隆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苏新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联军,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大闵镀锌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何朋华。
原告上海隆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大闵镀锌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隆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大闵镀锌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人民币45,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隆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大闵镀锌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元(冻足为止,余款可自由往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 楠
书记员:罗嘉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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