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隆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苏新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联军,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闵镀锌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何朋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隆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大闵镀锌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隆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6元,减半收取计388元,保全费410元,均由原告上海隆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 楠
书记员:罗嘉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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