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隆彬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林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刚,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存艺,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达诺尔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徐资翔。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隆彬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达诺尔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927,125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案外人宓可彬、张林华、宓锋、周洪林、冯新娟自愿以其房产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宓可彬、张林华、宓锋名下座落于上海市奉贤区正环路XXX弄XXX号XXX-XXX层的房产;
二、查封周洪林、冯新娟名下座落于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三、冻结被申请人达诺尔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927,125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晓丽
书记员: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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