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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隆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游庆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隆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曾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晓萍,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游庆云,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隆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游庆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晓蕾

书记员:李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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