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隆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陆隆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盼弟,女。
被告:霍尔果斯隆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霍尔果斯市。
法定代表人:轩心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梅,天津澄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丽,天津澄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隆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尔果斯隆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隆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152元,减半收取计13,576元,由原告上海隆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杜晓淳
书记员:刘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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