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隽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丽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勇,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晋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嵩飞,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奇,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顶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汤辉,执行董事。
第三人: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文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晓敏,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隽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顶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复杂,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方美玲
书记员:朱金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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