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隽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美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萍,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德扬,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住总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原告上海隽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住总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隽闽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341.50元,减半收取计9,670.7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670.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浦雪明
书记员:邹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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