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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雄悦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周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雄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有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文胜,上海市申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熙,上海市申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周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邓瑶,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雄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周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同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雄悦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130元减半收取,计3,565元,由原告上海雄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雪燕

书记员:顾韵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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