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雄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何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斌,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名月,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百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王君。
原告上海雄风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百特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雄风化工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雄风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汪彩英
书记员: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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