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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雅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上海淮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雅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引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杰。
  被告:上海淮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尚为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涛,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盛,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雅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淮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雅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雅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高  磊

书记员:黄训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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