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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雅承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平湖市禾田塑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雅承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童方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杨,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冬艳,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湖市禾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
  法定代表人:朴秀成。
  原告上海雅承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市禾田塑胶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朱琴红

书记员:周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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