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雅昌艺术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万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洪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利,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虎,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科,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雅昌艺术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昌艺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戴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雅昌艺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雅昌艺术公司的一审诉请。事实和理由:首先,雅昌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昌集团公司)法务部门对涉案租赁合同的审核与戴虎是否尽到勤勉义务无关。涉案租赁合同约定的出租面积为1200平方米,但戴虎却将整个粮仓12808平方米场地内十多栋仓库全部交给承租方上海津度绿化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度公司)使用,属于在执行合同中损害公司利益。而且,涉案租赁合同没有约定具体的租赁位置,导致承租方有了违规搭建的操作空间。其次,涉案仓库系雅昌集团公司购买的物业,放在上海雅昌艺术发展公司(以下简称雅昌发展公司)名下,由雅昌发展公司授权雅昌艺术公司使用,戴虎将其出租属于非经常性经营活动。依照雅昌艺术公司章程第十条规定,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该条系戴虎应当向公司执行董事,即集团董事长汇报出租事项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再次,一审法院认定仓库出租符合上诉人利益有误。出租1200平方米仓库不能节省保安费用,反而会增加管理成本。撤走整个库区的保安,导致津度公司非法占有12808平方米场地。最后,在津度公司侵占仓库后,戴虎并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导致2015年4月责令津度公司停止违建后,仍发生商户入驻情况,产生商户补偿费,造成雅昌艺术公司损失。该损失是戴虎失职造成的。综上,雅昌艺术公司的租金、拆违费、商户补偿费损失与戴虎的失职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戴虎与津度公司负责人郝卫霞构成共同侵权。雅昌艺术公司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要求戴虎承担未尽勤勉义务给雅昌艺术公司造成的损失。请求判如所请。
被上诉人戴虎辩称,不同意雅昌艺术公司的上诉请求。首先,戴虎系雅昌集团公司下属的华东运营中心的区域负责人,并非雅昌艺术中心股东、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属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责任主体。一审法院认定戴虎是雅昌艺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属认定错误。其次,涉案租赁合同起草、商谈、签署、履行直至解除均由雅昌艺术公司工作人员负责,且签订前经雅昌集团公司法务部门审核,法务人员并未提出异议,并非由戴虎经办。雅昌艺术公司所述,稍尽注意义务便可注意到合同条款内容,戴虎未尽审慎审查义务,系将经营活动中的风险转嫁给相关工作人员,不能成立。再次,违章建筑拆除费用及补偿费用,应由违章搭建人承担,雅昌艺术公司没有法定义务承担。现雅昌艺术公司主张其承担了前述行政责任,并要求转嫁给戴虎,不能成立。最后,戴虎与承租方之间没有共同侵权的故意,没有共同侵权行为,不成立共同侵权。承租方津度公司在尚存债务的情形下注销,雅昌艺术公司依法可以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而非向戴虎主张。综上,雅昌艺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雅昌艺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戴虎赔偿雅昌艺术公司经济损失9,581,863.6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2010年4月10日雅昌集团公司(原为深圳雅昌彩色印刷有限公司,2013年7月22日变更为现名称)与戴虎签订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0年5月1日起,戴虎的工作内容(岗位或工种)为上海印刷公司总经理。
2012年9月12日,戴虎与上海雅昌彩色印刷有限公司(2014年7月25日公司名称变更为雅昌艺术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2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戴虎工作内容(岗位或工种)为总经理。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013年4月27日,雅昌集团公司发布了《关于印刷事业部上海印刷公司组织架构设置及经营班子人员任命的通知》,该通知载明:基于新的组织架构,对上海印刷公司经营班子人员安排如下:华东运营中心总经理戴虎兼任上海印刷公司总经理,任期3年。
2014年6月16日,雅昌集团公司发布《关于印刷事业部经营班子成员的人事调整通知》,戴虎被任命为华东运营中心总经理、事业部副总经理,负责华东运营中心全面运营管理。
2014年10月1日,戴虎与雅昌艺术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为无固定期限,从2014年10月1日起,戴虎工作内容(岗位或工种)为总经理。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014年1月至2016年4月期间,雅昌艺术公司为戴虎缴纳了社保。
二、2011年1月28日,雅昌发展公司(受让方)与嘉定区嘉定镇粮油管理所(转让方)签订一份《资产转让协议书》,主要约定:转让资产范围为嘉定区菊园小区107街坊156丘(沪宜公路XXX号)【后被编订临时门牌号为沪宜公路XXX号至4479号(均为单号)】,土地总面积13154㎡;建筑面积12808㎡(其中产证面积为6792㎡,未办理产证面积为6016㎡)。
2014年8月21日,雅昌发展公司出具一份《资产使用授权书》给雅昌艺术公司,载明:2011年1月28日,我公司与嘉定区嘉定镇粮油管理所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书》,受让嘉定区菊园小区107街坊156丘(沪宜公路XXX号)13154平方米土地及地上建筑面积。为合理使用该项资产,经集团公司同意,现免费授权你公司对沪宜公路XXX号房地产资产进行管理使用,使用方式:自用、出租及其他,使用期限:长期。你公司须合理使用上述资产,在未经我公司同意及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不得对地上建筑物进行改建或拆除,不得进行违法搭建,否则,须自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2014年11月18日,雅昌艺术公司行政部胡劲松就涉案仓库租赁事宜向雅昌集团公司法务仝文发送了一份电子邮件并抄送戴虎。仝文审核修改后于次日将涉案的《仓库租赁合同》发送给胡劲松并抄送给戴虎。
2014年11月20日,雅昌艺术公司(甲方,出租方)与津度公司(乙方,承租方)签订了一份《仓库租赁合同》,主要约定:雅昌艺术公司将位于沪宜公路XXX号的部分空闲仓库租赁给津度公司使用,面积为1200平方米,功能为仓储,包租给津度公司使用;本租赁合同为临时租赁合同,合同期限暂定为3年,因为所租赁仓库空闲已久,都为漏雨屋顶,所以给津度公司3个月的维修清理期即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合同租期从2015年3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房屋租金每平方0.35元,每月12,600元;付款方式为按季度支付,另付押金一万元,租房终止,雅昌艺术公司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津度公司,不计利息;津度公司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室内结构;津度公司在使用租赁物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地方法规以及有关租赁物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责任。在该合同落款处,出租方由雅昌艺术公司盖章并由其行政部工作人员胡劲松签字,承租方由津度公司盖章并由其时任的法定代表人郝卫霞签字。
上述《仓库租赁合同》签订后,郝卫霞于2015年4月8日支付雅昌艺术公司2015年3月至5月的租金及押金共计47,800元。
2015年4月17日,雅昌艺术公司向津度公司发送了《关于租赁仓库恢复原状的通知函》,载明:该公司在租赁我公司沪宜公路XXX号仓库合同期间,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执行,严重违反合同条款(第三款第七,八条),未经我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造成原房屋严重损坏。根据合同要求,限该公司在4月25日之前必须恢复原三间被拆除木制梁结构房屋和瓦片……我公司将对沪宜公路XXX号仓库实施断电断水,终止租赁并起诉该公司追究该法律责任及要求赔偿实际全部损失。
2015年4月19日,雅昌艺术公司再次向津度公司发送了《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载明:根据《仓库租赁合同》中第三款第七,八条的规定,雅昌艺术印刷公司在4月17号对仓库监督检查时,发现以下严重违反《仓库租赁合同》的行为,限该公司在4月25日之前,恢复原房屋外观结构及室内设施。一、原房屋墙面严重人为损坏(1号2号9号仓库);二、房屋屋顶被拆除;三、违规搭建;四、地面喷漆……。该通知书还载明了整改意见。
2015年4月22日,嘉定区嘉定镇粮油管理所向雅昌发展公司发送了一份整改通知,载明:我所对下属资产进行检查时发现沪宜公路XXX号内正在进行改造,把原54仓、55仓、1、2、3、9、10、11号仓木结构屋顶全部拆除,新建三幢钢结构棚屋……要求立即停止违章搭建的行为,限期对损坏物业进行恢复。
2015年5月17日,雅昌艺术公司与津度公司签订一份《仓库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书》,主要约定:津度公司在租赁雅昌艺术公司仓库期间,未经雅昌艺术公司同意,擅自修改漏雨屋顶,导致房屋损坏;协议内容变更部分为:津度公司按照雅昌艺术公司要求恢复租赁厂房原状;津度公司向雅昌艺术公司支付押金15万,本协议签订日起5日内津度公司向雅昌艺术公司支付押金。租房终止,雅昌艺术公司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津度公司,不计利息;房屋修复期限为一个月,即此协议双方签字生效日期起算。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房屋修复工作,雅昌艺术公司有权终止2014年11月20日与津度公司签订的《仓库租赁合同》,追究津度公司责任并要求津度公司赔偿。
2015年5月26日,郝卫霞(甲方)与刘情义(乙方)签订一份《合作协议书》,主要约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共同经营管理甲方与上海雅昌艺术中心签订《仓库租赁合同》的上海市沪宜公路XXX-XXX号仓库;乙方负责按照原甲方即上海雅昌艺术中心要求恢复1号库、2号库、9号库;乙方负责按照甲方与上海雅昌艺术中心所签订《仓库租赁合同》内所约定支付方式缴纳租金及押金;甲方与上海雅昌艺术中心签订的《仓库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书》和《厂房租赁安全协议书》以及与……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可,随本合同附上。
2015年9月28日,菊园新区整治违法建筑办公室出具一份《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书》,该通知载明:经查,上海雅昌公司擅自进行违法搭建。依照……,现责令你户接本通知书之日三天内,自行拆除所有违法建筑。
因津度公司未按上述2015年5月17日《仓库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书》完成房屋的修复,雅昌艺术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津度公司发送了《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其解除双方于2014年11月20的签订的《仓库租赁合同》并要求其将尚未修复的房屋在一周时间内恢复原状。
2016年3月,涉案仓库所在区域开展“五违”整治综合治理工作。
2016年4月18日,雅昌艺术公司委托嘉定区嘉定镇粮油管理所协助给予对粮仓仓库进行停水停电的处理,以配合嘉定区菊园综治办对嘉定沪宜公路XXX号外租人员违规搭建和侵占仓库的综合整治行动。
2016年5月6日,雅昌集团公司向戴虎了解涉案仓库出租问题。在上海粮仓出租问题笔录中,询问人问“粮仓为什么要出租?”,戴虎答“2014年11月初,津度绿化公司找到我,考虑到当时粮仓较旧,且一直在发生保安费用,出租可以节省费用,因此觉得出租可行;询问人问“谁决策的?”,戴虎答“我决策的……”;询问人问“为什么没有向集团汇报?”,戴虎答“我认为对公司无损害,且上海公司自己租用或借用仓库,都是上海公司自己可以决定的。且经过法务的审核”;询问人问“为何雅昌方面由胡劲松签字?是谁决定由胡签字的?”,戴虎答“仓库归行政部管理,具体对接由相关部门负责。当时我的职务是华东运营的总经理。我认为作为总经理,我已经安排了具体部门对接,由对接部门继续执行后续的工作”;问“相关方面何时通知上海公司粮仓违建事情的?”,戴虎答“具体我记不清楚了。通知我之后,我通知物业部和行政部采取了措施……我要求行政部责令对方拆除违建并恢复原状……我要求行政部立即与对方终止合同”。
2016年5月18日,雅昌艺术公司与案外人上海汇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沪宜公路XXX号违法建筑拆除,工程内容为违法建筑的拆除与现场清理,合同价款为803,280元。同年5月30日、8月23日雅昌艺术公司向汇源公司分别支付了24万元、563,280元。
2016年5月至6月期间,涉案的租赁房屋陆续移交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整治,最后部分房屋移交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政府部门在全部收房后才对违章建筑予以拆除。
2018年6月15日,雅昌艺术公司支付菊园经济管理服务中心680万元,用以补偿上海市沪宜公路XXX号“五违”整治范围内的租户。
三、案外人刘情义以沪宜公路XXX-XXX号仓库被整治导致其与郝卫霞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不能继续履行为由,起诉要求郝卫霞及本案雅昌艺术公司赔偿恢复原状的损失163万元、退还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期间的租金及返还15万元租赁押金。一审法院于2017年7月28日受理,并于同年12月18日作出(2017)沪0114民初10802号民事判决书。刘情义、雅昌艺术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本院。2018年6月14日本院作出1268号判决,驳回了刘情义的全部诉讼请求。该生效判决书认定,《合作协议书》签订后,刘情义支付雅昌艺术公司押金15万元及截止2016年6月30日的租金。
四、一审庭审中,雅昌艺术公司、戴虎均确认1.上海印刷公司系雅昌艺术公司;2.华东运营中心管理五家公司,分别为雅昌艺术公司、雅昌发展公司、上海雅昌文化发展公司、北京雅昌艺术图书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浙江雅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3.事业部系雅昌集团公司的印刷事业部,印刷事业部上海公司即为雅昌艺术公司;4.《合作协议书》中的上海雅昌艺术中心系雅昌艺术公司。
五、2014年7月3日,雅昌艺术公司章程载明:第十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第十七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津度公司现已注销工商登记。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涉案《仓库租赁合同》签署至履行期间,戴虎是否系雅昌艺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2.如果肯定前问,则戴虎在任职期间是否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损害雅昌艺术公司利益。
对于焦点1,一审法院认为,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的主体是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首先,戴虎虽辩称在涉案《仓库租赁合同》签署至履行期间,其职务系华东运营中心总经理、事业部副总经理。但一审庭审中,戴虎亦确认雅昌艺术公司系华东运营中心管理的五家公司中的一家。其次,戴虎在粮仓出租问题的笔录中承认出租粮仓系由其决策。戴虎提供证据2和3意在证明戴虎得知承租人违约后,其已及时指派工作人员采取了责令承租人整改等措施。显然,该一系列行为应属戴虎的履职行为。再次,戴虎于2012年9月12日、2014年10月1日与雅昌艺术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的岗位均为总经理。戴虎虽认为两份《劳动合同》中手填的劳动期限、工作岗位等内容在其签署时系空白,但《劳动合同》一式两份,戴虎未举证证明手写部分系在其签字后填写,且签署无岗位、期限等重要事项的空白合同亦与常理不符。再结合雅昌艺术公司于2014年1月至2016年4月期间为戴虎交纳的社保情况,可以认定戴虎在涉案《仓库租赁合同》签署至履行期间系雅昌艺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争议焦点2,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列举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忠实义务的各种行为,但尚未对上述人员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作具体规定。立法设定勤勉义务在于督促公司高管在从事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时应当恪尽职守,尽职地为公司利益工作。因此,公司高管的行为出于善意,为了公司的根本利益而非个人利益,且尽到了审慎注意义务,即可免于承担法律上的责任。结合本案而言,戴虎在任职期间并未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未损害雅昌艺术公司利益。理由如下:首先,在涉案《仓库租赁合同》签署前,雅昌集团公司法务人员已就临时的仓库租赁合同进行了审核修改,戴虎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士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涉案仓库系雅昌发展公司授权雅昌艺术公司免费自用、出租及其他方式使用。雅昌艺术公司诉称戴虎出租仓库需向雅昌集团公司汇报,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其次,从《仓库租赁合同》约定的条款可看出,涉案仓库空闲已久且多为漏雨屋顶,并产生大量保安费用,且涉案仓库的租金、押金均系由雅昌艺术公司收取。仓库出租符合雅昌艺术公司的利益。另外,合同条款亦对承租人使用仓库作了相应的约束即不得改变房屋室内结构、违反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规定。第三,在发现违法建筑后,戴虎指派工作人员以雅昌艺术公司的名义向津度公司发出了相应的责令整改通知书、签订了补充协议书、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委托嘉定区嘉定镇粮油管理所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第四,雅昌艺术公司诉请的损失包括租金损失及拆违费、整治补偿费,上述损失系因承租方超出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政府部门“五违”整治而产生,故雅昌艺术公司公司应向承租方主张合同违约责任亦或向实际违法建设行为人主张侵权责任。现雅昌艺术公司放弃对承租方或侵权人的主张转而要求戴虎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雅昌艺术公司称因津度公司已注销而无法主张权利,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雅昌艺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8,873元,由雅昌艺术公司自行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戴虎是否尽到了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本院认为,该条规范项下的勤勉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作出经营决策前,应当尽到一个理性主体在相似处境下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诚实且有正当的理由相信决策符合公司最佳利益。本案中,涉案仓库出租前空置已久且多为漏雨屋顶,处于产生费用而非盈利的状态。戴虎所述,其系基于涉案仓库出租能够为雅昌艺术公司减少安保成本、增加租金收益的考量而作出对外出租的决策,有其合理性。在戴虎作出出租决策后,涉案仓库出租的具体事项交由雅昌艺术公司的工作人员经办,出租合同经雅昌集团公司法务部门审核后签订。在发现承租方实施违法行为后,戴虎指派雅昌艺术公司工作人员采取发送整改通知书、解除合同通知书等措施予以补救。前述事实,能够认定戴虎在就涉案仓库事项出租决策、履行、承租方违约后的补救方面,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对于雅昌艺术公司所提出的上诉理由,本院回应如下:1.雅昌艺术公司认为,涉案仓库出租属于非经常性经营事项,需要向雅昌集团公司董事长履行汇报程序。该项主张无章程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2.租赁合同的具体条款设置合理与否的判断,并非戴虎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涉案合同在签订前交由雅昌集团公司法务部门审核,程序合理。3.涉案合同约定的租赁面积为1200平方米,实际使用场地面积12808平方米系津度公司非法占有所致,雅昌艺术公司主张戴虎将12808平方米交由津度公司使用,缺乏事实依据。而津度公司在接到雅昌艺术公司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亦为津度公司的过错。现无证据证明戴虎存在与承租方实施共同侵权的故意,由此产生的进一步损失亦不应归责于戴虎。
综上,虽然从客观结果看,涉案仓库对外出租产生了损失,但是,戴虎就涉案仓库的出租已经尽到了勤勉义务,符合商事判断原则,得据此主张责任豁免。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8,873元,由上诉人上海雅昌艺术印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 沈 洁
审判员:高中伟
书记员:庄龙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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