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雅昌艺术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万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勇明,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洪志。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蒋培毅,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上海雅昌艺术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2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雅昌公司申请再审称:《廉洁协议》约定,东海公司违反廉洁约定的,雅昌公司有权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东海公司合同造价1%―5%的违约责任,一审、二审法院按照1%计算违约金不妥,理由是1、涉案合同签订之时及审价过程中均存在虚高的情况,大约比实际造价高出1,300万元,造成了东海公司的巨额损失;2、合同约定1%-5%的违约金是视其违法犯罪的情节来决定的,现生效判决已确定构成刑事犯罪,应当按最高幅度5%计算较妥;3、一审、二审以1%计算违约金不具有惩戒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因此,一审、二审法院调整违约金数额有法律依据,况且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是合同造价的1%-5%,法院判决的违约金数额在当事人约定范围之内,并无不当。雅昌公司关于工程审价大于实际造价的意见,可以在工程结算中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其提出实际损失为1,300万元无事实依据。雅昌公司的其余理由均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雅昌公司的再审事由不成立,不符合再审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雅昌艺术印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李 烨
书记员:张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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