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集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何天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敏,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丽丽,女,1986年8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卫国,上海文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集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奉公司”)诉被告乔丽丽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5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4月25日,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15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集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敏、被告乔丽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卫国到庭参加了两次庭审,被告乔丽丽参加了第一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集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劳动赔偿金人民币96,900元(以下币种同)。事实与理由:被告自2009年5月1日起进入原告单位工作,2018年8月初被告口头向原告提出辞职,原告表示同意,但被告竟然要求原告须支付其离职经济补偿金。员工辞职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法不需要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原告予以拒绝。然而,自此被告消极怠工、工作态度恶劣,经常旷工、早退,甚至用公司资源干私活牟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原告的正常经营管理带了重大影响,给原告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原告于2018年9月21日解除了与被告的劳动用工关系。对被告给原告公司所造成的损失,原告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故此,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用工关系并无不当,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乔丽丽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被告认为原告解除被告是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被告不存在迟到、早退等行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具体包括:原告提供的仲裁裁决书1份、奉贤海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材料1组、被告与主管陆某的微信聊天记录1份、通告3份、集奉6AB群的微信记录1份、被告提供的退工证明1份。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员工就业规则、补充条例各1份,被告称从未看到过,签字部分为空白的,系开会时的签名,本院认为,就业规则最末页与员工签字确认页(上有被告的签名)系一张纸的正反面,根据日常经验和常理,被告的质证意见不具有可信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补充条例,被告在仲裁庭审中认可看到过补充条例,前后陈述矛盾,故对被告的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采纳;对原告提供的海关查阅的资料1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份,被告对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与原告提供的奉贤海关出具材料相互印证,故本院予以采纳;对原告提供的上海柑桓国际贸易货运有限公司开给上海欣旺壁纸有限公司的发票、货箱运输记录、运输协议、对账单、微信业务群记录、发票1组,被告对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因该组证据系复印件,且其证明内容与本案欠缺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告提供的上海井上高分子制品有限公司的报关单、证明、交接单、邮件往来、接单录入列表、接单记录1组,被告对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因该组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告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考勤表2份(2018年8月、9月考勤表各1份),被告不予认可,其中2018年8月考勤表与本案欠缺关联,故本院不予认证,对其余证据,本院结合证人证言予以认证;对原告提供的被告微信圈截图,被告不认可,本院对其真实性难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与麦西恩食品(上海)有限公司发票、对账单、运输协议、相关邮件、海关标号单、发票1组,被告对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因该组证据系复印件,证明力欠缺,故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告提供的考勤明细1份,被告不认可,因系原告自行制作,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审理中,原告申请证人陆某、张某1到庭,本院予以准许。
证人陆某陈述,其系被告的上级,与被告同一办公室,被告考勤一天两次,早上8点半和下午5点,考勤为指纹打卡,打卡设备放在其办公室里,如果被告外出,需要向其知会,其不在向其他人知会,被告外出原因为海关交资料、网上申报的资料要去海关解释说明,被告于2018年8月下旬口头提出离职,公司副总找被告谈话,如果离职就递交书面材料,否则就认真工作,被告口头离职后,把客户的单子都丢给其,其考虑到维护客户利益,就做了被告原先的内容;管理部口头微信通知被告,但被告不愿意做上海井上高分子制品有限公司和确信乐思工作,2018年9月20日管理部要求被告去商量私自移交业务的问题,但被告明确不执行、不配合,被告于2018年8月、9月有旷工、不服从领导以及消极怠工的行为。2018年9月12日,被告一整天不在公司,早上考勤后就马上走了,晚上7点有考勤。2018年9月13日下午晚回来。
证人张某2陈述,其系原告处经理。被告在离职前有旷工、不服从领导安排的行为,趁着上班前、下班后录考勤,公司发过通告,被告以身体不适私自移交了工作给其上级领导陆某,没有经过领导允许,也未递交医院证明、病假单,基于此,领导提出给她协商换岗,她不接受,唤了几次也不来公司,不配合,消极怠工情绪比较重。
证人朱某某陈述,其系原告处区外报关部副职,平时聊天沟通时知道被告要辞职,2018年8月、9月期间,被告有一天未进办公室,还有一天时下午3、4点回来,有时有早退,一般早走要先和经理口头或电话报备,被告把上海井上高分子制品有限公司和确信乐思工作移交给陆某。
经过庭审质证,原告对三位证人证言均无异议,被告表示三位证人均系原告员工,证言不认可。本院认为,三位证人证言均能证明被告移交给其上级陆某上海井上高分子制品有限公司和确信乐思工作,与原告提供的被告与主管陆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相佐证,故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旷工的事实,本院结合原告提供的被告与主管陆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考勤记录表及被告未提供反证的情况,确认2018年9月10日被告旷工半天、2018年9月11日被告旷工下午2小时、2018年9月12日旷工1天以及2018年9月13日旷工5小时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于2007年7月进入上海集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工作,原告于2009年初更名为上海集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2018年9月2日,被告发微信给其上级陆某,内容为:小陆,我最近身体不好,确信跟井上的单子你接手吧,我把联系电话都发你,明天我不来单位,假条到时一并补给你!井上联系人……。2018年9月4日,被告发微信给其上级陆某,内容为:职位对我来说不重要我也没想过,但是公司和老板已经对我有嫌隙了,做的再好再多也是徒劳,现在的我就想轻松点,至于你说的调岗对不起恕不接受!陆某当天回复:明天开会前,如果坚持目前想法,那我会议过后肯定申请招人,之前的事情肯定得如实汇报了,到时候老板怎么处理,我没办法干预了。
2018年9月13日下午13:30时,陆某发微信给被告:第一,你的工资11号你人不在,没人代领,自己去加工区财务那领。第二,12号无故旷工,公司已发出处罚通告。第三,今天一早来了,为何又要离开了?被告未作回应。当日,原告发出了第一份通告,内容为:本公司员工乔丽丽(区外报关部),在未向上级领导或部门主管请假(无致电、微信、QQ等),于2018年9月11日13:00至15时无故旷工两个小时,2018年9月份12日无故旷工一天,违反本公司员工就业规则第4.4条,按员工就业规则第4.4.6条例进行警告处分一次,按第4.4.7条例扣除相应工资,特此通告全公司。望各员工引以为戒。
2018年9月17日上午,原告发出了第二份通告,内容为:本公司员工乔丽丽(区外报关部),经2018年9月13日警告一次后(详见公司公示),公司重点对她的考勤细查结果如下:9月10日(星期一)考勤记录上显示:早上7:44,未见下班考勤记录,而且当天下午未见办公室人影(我司上班8:30),旷工半天(9月10日);9月11日13:00——15:00无故旷工两小时(见通告);9月12日无故旷工一天(整个一天办公室未见人影,也未见任何请假手续),考勤记录显示:早上7:40,晚上19:08(考勤作假,仅作形式,实际未上班);9月13日,早上7:40考勤后,自8:30上班后未见人影(办公室)直至当天下午14:00才在办公室见人影,无故旷工5个小时,考勤机显示:早上7:45,下午16:58(考勤作假,仅作形式,实际上未满班)。乔丽丽员工以上考勤的不良表现(未见任何请假手续),我司按照员工就业规则第4.3.2、4.4.6条例进行第二次严重警告处分,按相关规则扣除工资及处罚。望企业员工引以为戒。当日中午12:10时,被告部门群即集奉6AB中,管理部人员发出通知:@丽丽管理部再次通知你,请务必遵守员工守则、上下班考勤制度,包括中午待岗时间。你已经多次违反员工守则。因你已经移交了原有的部分业务,现管理部通知你,9月17日下午14:00到管理部报到,讨论换岗事宜。当日下午16:20时,管理部人员先后发出三则信息:@丽丽目前你还是在职员工,一,管理部找你几次谈话,你都拒绝。二,私自外出,如是公事,为何不向主管说明。@丽丽在岗位职等划分明确后,并没有增加你的业务量,请问你凭什么将原有业务私自移交。@丽丽请问这是一个在职员工还有的职业素养吗?被告回应:@老本你算什么,老板给你多大的权利?你代表公司吗?那@我是天平又算什么?职业素养?请你别恶心我!管好你自己再说吧!2018年9月20日上午11:02时,集奉6AB群中管理部人员发出通知:@丽丽管理部人员再次通知,请于9月20日下午14:00到管理部报到,商议私自移交业务的问题。被告回应:@老本请你搞清楚,移交的业务哪里明确规定一定必须要我做的?管理部人员回应:@丽丽请执行公司指令。
2018年9月21日,原告发出了第三份通告,内容为:本公司员工乔丽丽(区外报关部)于今年8月口头提出离职,要求赔偿。……后在9月工作期间,多次发生无故旷工、早退(通告警告处分两次),造成工作进度延误,客户投诉,影响企业形象;在这期间我司副总及部门经理多次微信劝解和开导,并把她本人的职级提到部门副经理位置,但她还是不遵守出勤制度……。在公司无工作岗位调整下,私自将原有工作业务移交他人,管理部口头通知,微信通知两次,到管理部商讨工作私自移交问题,该员工拒绝配合,侮辱上司,态度恶劣,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出不利于公司的负能量信息,对我司在业务操作圈内造成恶劣影响(在朋友圈内涉及商业客户及业务职能部门),按员工手册第15.3.1、15.3.2条例,进行第三次严重警告处分(详见附微信记录)。基于昨天11:04公司管理层再次微信通知乔丽丽本人,请她于9月20日下午14:00到管理部报到,也未见报到,而且在微信群里回复态度恶劣,公然违抗合理命令(附微信记录)。故公司按照员工就业守则,综合近一个月该员工的表现,根据员工就业规则中的第15.3.3条例,决定给予乔丽丽开除处分,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并全公司通告。当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2018年10月22日,被告因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向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于同年12月10日作出原告支付被告96,900元赔偿金的裁决。原告对裁决不服,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上海柑桓国际贸易货运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成立时间为2017年5月5日,法定代表人为张福仙,在奉贤海关注册信息中,其海关业务联系人处登记为被告,并留有被告的移动电话,并于2018年5月获得奉贤海关审批。
再查明:员工就业规则第4.4.6条规定:……除按正式手续取得的休假外,迟到、早退或缺勤的员工会受到处分。第4.3.2条规定:不履行前项手续或伪造考勤记录的员工将受到处分。……。第15.3.3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包括: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调动,不听从指挥调度,或无理取闹。……。10、违抗合理命令或调动,威胁、侮辱上司情节严重者。13、非法罢工、怠工或鼓动他人非法罢工、怠工者。22、故意欺骗公司,或者企图欺骗公司时,且该行为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时。31、对公司事情、公司业务发现不诚信者,撒谎者一律开除。
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致调解不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作为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为用人单位诚实、勤勉工作。本案中,根据原告出具的通告内容,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理由概括为:一、被告不遵守出勤制度,多次无故旷工、早退,造成工作进度延误、客户投诉等;二、私自将工作业务移交他人,不服从管理,拒绝配合,侮辱上司,态度恶劣。针对理由一,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于2018年9月10日到13日期间确有旷工的事实,但其旷工天数累计不足三天,期间被告还有考勤但不上班的事实,实质是被告利用考勤虚构了其上班的事实,有不诚信的行为。针对理由二,被告确有无理由私自工作移交给其上级的行为,有怠工的行为,原告对此行为实施管理,多次要求其至管理部进行报到,但被告不肯配合,亦不服从管理,甚至言语上对管理部门人员施以恶语,破坏了原告的管理秩序。综上,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至于原告提及的被告在他处工作,对公司业务造成损失、2018年8月另有旷工的事实,因通告中未涉及,无法认定系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理由,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上海集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无需给付被告乔丽丽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96,90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乔丽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 磊
书记员:张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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