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集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陆培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志红,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璇,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新亚电力开关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孟祥峰。
申请人上海集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新亚电力开关成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集峰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上海新亚电力开关成套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曹新公路XXX号房产中价值11,720,091元的份额。申请人上海集峰工贸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上海新亚电力开关成套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曹新公路XXX号房产中价值11,720,091元的份额,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胡珍婷
书记员:徐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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