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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集满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华和模塑科技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集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汤雪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卫,江苏盛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和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丹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红霞,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昱,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集满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和模塑科技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集满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集满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胡铁红

书记员:陈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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