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雨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品尊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陶雪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雨,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雨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品尊家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上海品尊家具有限公司提出反诉,本院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被告申请对系争房屋的装修投入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被告为此支付了鉴定费人民币82,865元。在审理过程中,反诉原告上海品尊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反诉原告上海品尊家具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上海品尊家具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反诉受理费10,674.88元,由反诉原告负担;鉴定费82,86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员:金 艳
书记员:谭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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