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雨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庄海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平,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苏竣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东,男。
原告上海雨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苏竣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雨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上海雨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雨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上海雨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晓云
书记员:袁颖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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