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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雪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绿地青浦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雪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秦丽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地青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荣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雪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绿地青浦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上海雪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洁清运费人民币162,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0,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为止;以40,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为止;以40,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为止;以40,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为止;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购垃圾桶款4,5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7月17日签订《生活垃圾清运委托管理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其管理的派克公寓(位于青浦区秀淳路233弄)的生活垃圾清运业务委托给原告实施;委托期限一年,从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被告需支付清运和管理费162,000元,该费用按每季度支付等。双方合同生效后,原告即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开具每季度的保洁清运费发票交被告,然而被告以经济拮据为由拖欠。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派克公寓负责人向原告出具情况说明,注明合同金额为166,500元,并表示最晚于2019年1月16日前落实到帐,而届期被告仍借故拖延。故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上海绿地青浦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上海市长宁区协和路XXX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本案应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市青浦区,位于本院辖区内,故被告认为本案应由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绿地青浦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  雯

书记员:朱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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