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雪杉文化工作室,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袁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琛,北京多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天,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禹红,男。
原告上海雪杉文化工作室与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上海雪杉文化工作室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雪杉文化工作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雪杉文化工作室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雪杉文化工作室负担。
审判员:徐婷姿
书记员:黄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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