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雷洲电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仇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杰,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津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志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民。
被告:上海德科电子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于忠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孝良,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飞乐汽车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邱伟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健。
原告上海雷洲电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津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德科电子仪表有限公司、上海飞乐汽车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合意本案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三个月。后因案情复杂,本院转适用普通程序。2020年3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雷洲电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05元,由原告上海雷洲电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 丹
书记员:王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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