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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霁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赵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霁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陆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辉,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润杰,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赵亮,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柠倩,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霁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赵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吴文静

书记员:马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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