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霄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郑国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坚,上海远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禹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韩建兵。
原告上海霄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禹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上海霄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霄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霄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许力涛
书记员:苏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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