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震浓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翟建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冰星,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叶青。
被告:保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528号北塔26楼。
法定代表人:张炳南。
原告上海震浓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震浓铭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78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6,892.50元,由原告上海震浓铭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劲草
书记员:张曼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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