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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震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嘉某南北干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上海震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引娟,上海尊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董木金。
  被申请人:上海嘉某南北干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董木金。
  被申请人:上海市电子商城业主委员会(上海市电子商城业主大会),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主任:濮卫平。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市电子商城业主委员会(上海市电子商城业主大会)银行存款190万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市电子商城业主委员会(上海市电子商城业主大会)银行存款190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震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奚

书记员:何吉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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