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震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引娟,上海尊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董木金。
被申请人:上海嘉某南北干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董木金。
被申请人:上海市电子商城业主委员会(上海市电子商城业主大会),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主任:濮卫平。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市电子商城业主委员会(上海市电子商城业主大会)银行存款190万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市电子商城业主委员会(上海市电子商城业主大会)银行存款190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震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奚
书记员:何吉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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