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震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佳磊,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电子商城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施风雷,代理主任。
原告上海震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轶公司)与被告上海市电子商城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电子商城业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震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佳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电子商城业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震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防水工程款2,571,279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起,原、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承接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张掖路XXX号的上海电子商城A区-F区屋顶防水及大理石、玻璃幕墙渗漏维修工程。之后原告进行了施工并于2016年7月30日完成施工,但被告却一直未能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电子商城业委会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电子商城业委会系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张掖路XXX号的上海电子商城的业主委员会,于2014年1月23日经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人民政府备案。2015年2月,上海电子商城改变经营业态为上海嘉永南北干货市场,该市场管理方为上海嘉永南北干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永公司),物业为上海嘉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永物业)。2015年4月,为市场房屋屋顶及外墙防水维修施工之需,电子商城业委会及市场管理方嘉永公司、嘉永物业确定震轶公司为上述工程的施工方。震轶公司承接工程后即开始施工,施工项目为上海电子商城(现为上海嘉永南北干货市场)A区-F区屋顶防水及大理石、玻璃幕墙渗漏维修工程(以下简称系争工程)。工程于2016年7月30日全部施工完成。2017年8月13日,震轶公司出具了所施工工程的报价汇总表。2017年8月15日,时任电子商城业委会主任的濮卫平予以了确认并明确工程具体价格以审价结果为准。因电子商城业委会一直未能支付工程价款,震轶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本院。期间,震轶公司于2018年5月收到了工程价款25,852元。
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联合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上海电子商城(现为上海嘉永南北干货市场)屋顶防水及大理石、玻璃幕墙渗漏维修工程造价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为:上述工程造价为2,319,617元。
以上事实,有情况说明、施工明细、报价汇总表、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等及当事人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电子商城业委会与震轶公司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明确,震轶公司承接工程后完成了施工,电子商城业委会理应支付工程价款。由于双方未对工程价款有相应约定,故系争工程造价应以司法鉴定结论确定,现系争工程已经司法鉴定确定造价为2,319,617元,电子商城业委会应向震轶公司支付上述款项,扣除已支付的25,852元,电子商城业委会应承担支付尚余工程款2,293,765元的民事责任。审理中,电子商城业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表明其自动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对此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市电子商城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震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2,293,765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3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32,370元,由原告上海震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17元,被告上海市电子商城业主委员会负担30,353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晓君
书记员:张 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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