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霍克太平洋公务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陆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振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精功(浙江)公务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寒萍,职务不详。
申请人上海霍克太平洋公务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精功(浙江)公务机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霍克太平洋公务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精功(浙江)公务机有限公司价值3,032,535.62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精功(浙江)公务机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32,535.62元的财产,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霍克太平洋公务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寅星
书记员:倪小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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