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霏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柳浩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祺,上海东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赢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海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俊涛,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然,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霏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上海赢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霏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霏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及民事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霏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霏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立转
书记员:张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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