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霖明消防安全防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田文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礼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原告上海霖明消防安全防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霖明消防安全防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2.50元,由原告上海霖明消防安全防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武春华
书记员:杜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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