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思库机电工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金龙新街XXX弄XXX号2122-118。
法定代表人:朱永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龙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园园,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霖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林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奎,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保全申请人思库机电工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霖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5日作出(2020)沪0116民初132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霖沛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霖沛实业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霖沛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 侃
书记员:杨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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