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霞云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徐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垚,上海海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成功,上海海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织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振萌。
原告上海霞云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霞云公司”)与被告上海美织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织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中,因被告美织巢公司下落不明,本院进行公告送达,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霞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织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霞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7,807元及利息(以人民币137,80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8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口头协议,原告向被告供货,被告需支付货款。原、被告对账后确认,截止2018年1月28日被告尚欠原告应付货款137,807元。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绝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被告美织巢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从事石材、建材的销售业务,原、被告间口头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石材建材,双方根据订单订货、按实结算。原、被告共同签署对账单一份,确认截止2018年1月28日,被告对原告全部应付账款明细为:凯佳公寓石材6,800元、周庄30号石材18,000元、浦西店办公室装修35,000元、徐飞家装应付账款24,892元、国权北路复旦湾谷20,000元、美巢家装(许兴鹏、邹卫国、朱明平)33,115元,以上总计137,807元,双方在对账单下方加盖原告公司公章及被告公司合同专用章。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对账单、结算汇总表、业务订单等在案为凭,并经本院审核,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根据原告提供的对账单、结算汇总表、业务订单等证据可以确认,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被告在与原告进行货款结算之后,却未能付清货款,已属违约,由此引起纠纷,责任在被告,被告理应及时向原告付清货款并赔偿因其逾期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137,807元以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不悖,应予支持。被告美织巢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美织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霞云石材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37,807元;
二、被告上海美织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霞云石材工程有限公司利息(以137,807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6元,由被告上海美织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殷云明
书记员:马霄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