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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霞墩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随梦而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霞墩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程万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书金,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佳强,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随梦而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严海峰,经理。
  原告上海霞墩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霞墩物业)与被告上海随梦而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随梦而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霞墩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书金、樊佳强,被告随梦而行的法定代表人严海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霞墩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被告腾退上海市宝山区同济路XXX号7-1厂房;2、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30日期间的租金及水电费共计486,853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的租金42,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在2016年10月12日签订《厂房仓库租赁合同》,原告将上海市宝山区同济路XXX号内7-1厂房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为5年,从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21年10月19日止,面积共计1,600平方米。租金第1年至第2年为每平方米每天0.91元,之后每年递增5%。2018年因政府河道治理原因,双方于2018年1月16日签订《补充协议》,2017年11月1日执行补充方案,即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止,房租共计30万元,2018年5月1日起,恢复合同执行方案。经原告不断催讨,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30万元租金。但好景不长,之后被告又开始拖欠原告租金,双方于2019年8月28日又签订《协议》一份,约定被告拖欠仓库租金共计486,853元分期支付,自2019年11月1日起,每季度按122,860元整,卫生费按600元整交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随梦而行辩称,同意解除合同,如原告进行补偿,被告愿意腾退。2017年3月宝山区相关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拆除了部分影棚,相当于被告租借的仓库的三分之一,被告并未得到原告的赔偿。之后,双方达成协议,原告提供另外仓库来替代之前被拆除的仓库,被告重新进行装修并继续支付租金。2019年10月底原告将大门锁住,不同意支付2019年11月的租金。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0月12日,霞墩物业(甲方)与随梦而行(乙方)签订《厂房仓库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宝山区同济路XXX号内7-1厂房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面积1,600平方米;租赁期限5年,从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21年10月19日止,租金第1年至第2年为每平方米每天0.91元,之后每年递增5%;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乙方入场装修前应支付三个月租金132,860元,并于租金到期前五日内支付下一季度租金;若乙方欠交租金超过10天,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按本条第3款承担违约责任。
  2018年1月16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因政府河道治理需要拆除部分面积,以6号仓库及10号仓库其中两小间面积补齐,租赁时间及其他条款跟原合同不变;现扣除拆迁时间及周期,2017年11月1日开始执行拆迁补充方案;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止,房租共支付30万元(已支付4.9万元,10.1万元2018年1月20日前付清,剩余15万元2018年2月7日前付清);2018年5月1日起,恢复合同执行方案。
  2019年8月28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七号仓库房租共合计人民币486,853元整,分期付款:1、2019年9月8日付10万元;2、2019年9月30日付10万元;3、2019年10月30日前付清286,853元;4、租赁期内,不增加房租。自2019年11月1日起,每季度按122,860元整,卫生费600元整交付。
  关于租金结算的情况,霞墩物业表示,合同约定每季度租金132,860元,每月租金44,286.6元。2016年10月20日至2017年10月30日,随梦而行仅支付了部分租金,未付清部分,霞墩物业予以减免,作为河道整治期间的补偿。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随梦而行按照补充协议支付了30万元,已付清。2018年4月30日之后,随梦而行共计支付25万元租金。2019年8月28日,双方进行结算,之后未再支付租金。对于以上租金结算情况,随梦而行未提出异议。
  关于仓库锁门的情况,霞墩物业表示,随梦而行承诺2019年10月30日前支付一笔租金,但并未支付,故霞墩物业于10月30日将门锁上。11月初双方再次进行协商,随梦而行承诺11月中旬支付15万元。霞墩物业将门打开,将钥匙给随梦而行,随梦而行将仓库内贵重的物品搬走。11月26日,随梦而行来拆空调,在霞墩物业的阻止下,空调没有被运走。之后霞墩物业又加了一把锁,并断了水电至今。随梦而行表示,仓库内的拍摄设备已搬走,装修没有动。
  本院认为,霞墩物业与随梦而行签订的《厂房仓库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关于河道整治影响仓库使用的问题,霞墩物业已在租金中予以减免作为补偿,并在《补充协议》中约定,随梦而行对此并无异议。因此,随梦而行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拖欠的租金486,853元。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本院予以确认。霞墩物业于2019年10月30日将仓库大门锁住并断了水电,随梦而行无法正常使用租赁物。因此,霞墩物业要求随梦而行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之间的租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合同解除后,随梦而行应将房屋内物品予以搬离,并将房屋返还给霞墩物业。考虑到房屋目前由霞墩物业控制,在腾退过程中霞墩物业应当予以配合。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上海霞墩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随梦而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就上海市宝山区同济路XXX号内7-1厂房签订的《厂房仓库租赁合同》;
  二、被告上海随梦而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房屋内物品搬离,并将房屋返还给原告上海霞墩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三、被告上海随梦而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霞墩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86,853元;
  四、驳回原告上海霞墩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44元,由原告上海霞墩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243元、被告上海随梦而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4,3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  卿

书记员:董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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