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露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士英(ZHANGSHIYING),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幸根,上海市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柏贤,上海市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宗客网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卢明昌,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露曦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宗客网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露曦服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露曦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露曦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03元,减半收取7,001.50元,由原告上海露曦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屈年春
书记员:郁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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