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霸玖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吕小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惠荣,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安区给力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经营者:冯刚,男,1964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沁园新村XXX-XXX号XXX室。
原告上海霸玖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崇安区给力装饰材料经营部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霸玖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霸玖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霸玖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国新
书记员:刘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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